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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问答

浏览人数: | 发布时间:2012-10-24 | 来源: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2、如何贯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3、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责任?
答:(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5、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责任追究,采取哪些方式?
答:(1)通报批评;(2)责令作出检查;(3)组织处理,包括辞职或免职;(4)党纪、政纪处分。
6、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怎么办?
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如何处分?
答: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8、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该受何处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何处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答: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处分?
答: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纵容、包庇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原则是什么?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方法?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年底前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重点考核单位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采取听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有哪些?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有:(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底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情况;(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8)是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用范围?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参照执行本规定。
16、有关问答:
(1)什么是行政责任?
答:有多种理解和使用方法。首先,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说,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活动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活动的规则和职责而承担的责任;其次,从人事管理角度说,追究国家行政规则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也可称为行政责任;再者,从法律角度说,行政责任亦可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高等院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高等院校及其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监察事项涉及到高等院校和其中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时,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高等院校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怎样掌握追究行政责任的时限?
答:根据监察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解释,奖惩暂行规定第九条中规定:“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
(4)撤职与免职有何区别?
答:撤职与免职有原则区别:(1)性质不同。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包括撤销现任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两种情况,是一种纪律处分。免职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变迁和调整,是干部任用制度的一种方式。(2)原因不同。撤职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应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而作出的组织处理。免职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年龄、能力和实绩等情况,对其职务进行调整的组织措施。(3)处理不同。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被撤职后,另行分配工作,降低原职级待遇。免职的,有的安排平级或较低职务,有的因年龄、身体原因不安排工作,也有的因工作需要晋升职务。(4)手续不同。撤职是根据本人的错误实事、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以及组织调查和处理结论,由主管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免职一般由本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主管机关下达免职命令或通知。
(5)任人唯亲错误与干部工作中偶尔出现的用人不当方面的失误的界限是什么?
答:干部工作中偶尔出现的用人方面的失误与任人唯亲错误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目的不同。任人唯亲者选人、用人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或者小集团的私利;而干部工作中偶尔出现的用人方面失误者选人、用人的目的,是为了党和国家的事业,只不过由于一时疏忽,而出现失误。(2)选人、用人的标准不同。任人唯亲者选人、用人的主要标准是,同自己关系是否密切,个人关系好不好等等。而干部工作中偶尔出现的选人、用人方面的失误者选人用人的标准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尽管有时失误者自己并没有真正了解被选者的德能勤绩情况,但从他的思想深处来讲,还是想把人选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