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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修改《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浏览人数: | 发布时间:2017-12-29 | 来源: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修改《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省委决定对《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市、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三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的领导下开展。”

  增加第四款:“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按照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对市委巡察工作情况组织检查;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指导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省委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六)配合省纪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八)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九)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委巡视机构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

  八、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及执行上级重大决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个意识’不强,‘四个自信’不坚定,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不担当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九、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书记专题会议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