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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人事招聘监察监督工作条例

浏览人数: | 发布时间:2015-03-18 | 来源:


山东体育学院

人事招聘监察监督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人事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人事招聘监察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参与学院人事招聘监督工作,是学院监察部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人事招聘期间,监察处具体实施对学院人事招聘的监督工作,并向负责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招聘情况。

第四条  监察处应配合人事招聘主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事招聘工作方案,结合人事招聘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监督工作融入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  对人事招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六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省人事招聘政策和法规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应聘人员和招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人事招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人事招聘监察工作人员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在人事招聘工作资格审查阶段,监察处应按照党委确定的报名条件,配合人事招聘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应聘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对于群众反映的在招聘资格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监察处可以调阅应聘者档案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条  在人事招聘工作笔试或面试阶段,监察处应重点关注考题是否存在提前泄漏的可能;考官或评委构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应聘者有利害关系而应该回避的情况;应聘者与考官或评委在考试期间是否存在私下接触的机会;考官或评委是否独立打分,考试现场是否出现个别人对其他人的暗示或引导性的语言和行为等;考试的计分方法、标准和分值是否存在随意改动情况;对于考试结果,监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准确性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在人事招聘工作组织考察阶段,根据党委的整体部署,监察处应参与对应聘人员的考察工作。在考察中,监察人员应重点关注应聘人员基本情况是否真实;谈话覆盖面是否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谈话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考察报告是否客观全面。

第十二条  在人事招聘工作任前公示阶段,监察处应重点关注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是否畅通等情况。对于在公示阶段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监察处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在作出调查结论前,应建议党委对被调查人暂缓聘用。

第十三条  学院人事招聘工作属于学院的高度机密,监察人员在此项工作中了解到的各种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人事招聘监督人员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体育学院监察处

山东体育学院人事处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