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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浏览人数: | 发布时间:2015-03-18 | 来源:


山东体育学院

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招生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思路,积极配合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事前和事中监督的力度,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院选拔符合录取标准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招生监督工作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 学院在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由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全院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招生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参与对招生工作人员资格和条件的审查,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督促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生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负责各类招生包括研究生招生、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中等专业学校(含体校)和成人教育招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普(单)招考试的组织、体育单项测试、登记分数,文化课考试、阅卷、登记分数、录取等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要派人参加,监督有关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参与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参加招生工作会议,参加考试现场及录取现场的有关工作,并对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考场考风考纪、评卷、评分、登分、录取等环节。对招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招收各类新生(包括硕士研究生、普招本科生、单招本科生、成教生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各类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确保录取新生质量。

第十四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对优秀运动员资格审查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收费情况,包括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有关规定,私自和截留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六条  招生管理部门应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并熟悉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有一定能力和水平的党政管理干部和教师参加招生工作。

对主观评分因素大的测试应选派3-5名素质较高的教师和干部参加。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和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整个招生工作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工作会议。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和录取现场领导小组的会议。

全程参与监督,在整个招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管理部门要向招生监察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学院招生考试的教职工,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相关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加强内部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必须由招生主管部门提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特批录取学生。

学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须经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才能上报。

单招生、定向生、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名单,须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院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招生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权及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办私事,不允许接受妨碍公务的吃请,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受贿索贿。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期间,除学院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及参与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随意进出录取现场,干扰招生工作,扰乱正常招生秩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工作中发现重要问题,招生部门和招生监督办公室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及《山东体育学院行政纪律处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经招生监察办公室讨论研究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反有关招生考试的行为,由招生管理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山东体育学院监察处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