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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浏览人数: | 发布时间:2015-03-10 | 来源:


山东体育学院

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全院所有教职员工认真、全面、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和行为失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的全体教职员工,凡在工作中不作为、少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2、对上级和学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本部门学科建设、职称评审、学位授予、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师生切身利益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的;

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部门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选用、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3、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学院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学院的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对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教师学生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部门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人事招聘、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2、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3、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建议降职、免职;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其中,采用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处立案,按照《山东体育学院行政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对学院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对学院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对学院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建议降职免职“、“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学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核实情况或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核实或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被问责对象已依旧辞职的;

(五)有其它应免于问责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的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监察处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院党政领导的批示、指示和院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组织、学院师生员工的检举、信访;

(四)新闻媒体的报道;

(五)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则由监察处提出书面建议,按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及有关部门组成问责工作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扰调查工作的,问责工作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问责工作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对象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工作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由院长办公会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对象并签收,并告知被问责对象享有的权利。

被问责对象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学院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部门通告本人并补签。被问责对象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问责决定书留在被问责对象所在部门,即视为送达。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五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处收到被问责对象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根据下列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工作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或泄露调查情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监察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纪委、院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