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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典型行政违法事件通报制度

浏览人数: | 发布时间:2015-03-10 | 来源:


山东体育学院

典型行政违法事件通报制度

 

为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进一步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典型行政违纪事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典型行政违纪事件警示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对典型行政违纪事件的通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应通报曝光的典型案件包括:

1、经学院监察部门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2、教职工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  

3、严重破坏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环境的;

4、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5、学院党委行政决定要通报曝光的。

第四条 对典型案件的通报曝光,根据情况不同,可以采取批评性通报、张贴公告等形式在学院内部曝光,也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和电视等形式向社会曝光。

第五条 通报程序

1、对已查处完毕的行政违纪案件进行疏理,确定其中符合通报条件的事件,报由学院党委审核批准后进行通报。根据要求,对已查清违法事实的,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前,经学院党委审核批准后,也可进行通报。

2、监察处负责对学院教职工发生的违法行为形成案件卷宗存档备案。

3、对已确定通报条件的案件,采取不同形式向学校各二级单位通报曝光。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